京華時報訊(記者張淑玲)杜女士和鄰居徐某發生糾紛受傷,治療時用自己的名字花費1000元,借用他人名字治療花了8000餘元。記者昨日獲悉,海澱法院判決對杜女士借用他人姓名看病的花費未予褐藻醣膠哪裡買支持。
  杜女士訴稱,2013年4月份,她經過鄰居徐某身邊時招致徐某辱罵,兩人發生肢体衝突,自己的臉部和肢体受傷。後來自預防癌症飲食己在外科及骨科接受多次治療,共花醫葯費近10000元,故訴請海澱法院判令徐某賠償醫葯費等損失10000元。
  徐某則辯稱,雙方撕扯時杜女士受傷很輕,另杜女士主張人身損害賠償,應以其實際的診斷太平洋房屋報告、檢查報告、醫療票據為準。
  庭上,杜女士向海澱法院提交了相關材料。然而,其中骨科的相關檢查報告、處銀行利率方均顯示為他人姓名。杜女士解釋稱,當時因醫院掛號困難,才借用了朋友的身份證、社保卡就診。
  海澱法院審理認為,好房網骨科看病的8000餘元費用,因缺乏相關證據不予支持。
  >>法官釋法
  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是最基本的舉證原則。醫療費票據是主張人身損害賠償的重要依據,患者在就醫時,不應借用他人證件,應該用自己的醫療卡和身份證,就醫後還需妥善保存診斷證明、檢測報告、處方及醫療單據,以便後續的報銷或追索賠償。  (原標題:借名看病未得醫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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