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訊(記者 王巍)保險續約當天出了車禍,王女士支付58萬元賠償後要求保險公司支付該筆費用被拒,雙方為此對簿公堂。昨天下午,該案在順義法院開庭審理。
  王女士起訴稱,2014年1月7日,她通過電話投保,為自己的小客車續保。當晚7點半,她收到被告發送的確認短信,告知其成功辦理保險。
  2014年1月9日,保險公司送單員給她送了保險單及發票,王女士支付了保險費。因她連續3年在被告處投保,又在保險期前收到被告的確認短信,她並未查看保險期限等信息。
  2014年1月9日19時,朱某駕駛王女士的車輛發生事故,造成一死一傷,朱某負全責。事發後,王女士向死者家屬支付了58萬元賠償。當她找被告理賠時,被告以交通事故發生不在保險期間內為由拒賠。
  王女士認為,雙方在1月7日就投保一事達成一致意見,併發出短信確認承保,原告有理由相信保險單期限正常銜接,要求被告理賠。
  庭上爭議保單何時成立成為庭審焦點
  昨天下午,雙方代理人出庭應訴。
  某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辯稱,王女士通過電話投保,保單中應當確定是電子商業營業部,就是9518電銷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所以此案訴訟主體不適格。
  保險公司認為,保險公司發的短信屬於締結合同中的要約邀請。1月7日,保險公司電子商務業務員向王女士的丈夫李先生致電,建議其在1月8日辦理投保、交納保費,還提醒投保人不要脫保,李先生因為沒有王女士的身份證,所以推遲了辦理保險事宜。
  1月8日,電子商務業務員再次與李先生聯繫時,投保人稱找不到銀行卡,並明確讓保險業務員和送單人員在1月9日再辦理投保交費事宜。保險公司業務員在電話中明確提示該車如果1月9日辦理保險就脫保了,經投保人同意後雙方確定起保日期為2014年1月10日。
  王女士的代理律師表示,繳納保費後保單就應該成立,被告單方製作了保單的開始期限,保單期限寫錯應由被告承擔責任。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4條的相關規定:沒有出具保險單但保費已經繳納,被告就應該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義務。
  保險公司則認為,應該按照雙方約定的保險期限來確認保單的生效日期,事故確實發生在繳納保費之後,但是原告所說的司法解釋二第4條規定,是針對保險人沒有及時辦理承保而對保險人所做的約束。
  本案中,王女士1月9日12時57分繳納保險費,但是在1月8日,業務員已經與投保人確定了保險期間。因為發生事故時已經出具保險單了,就應該按照保險法第14條的規定,在交付保費後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保險責任。
  王女士一方表示不同意調解,該案宣佈休庭。
  (原標題:電話續保斷檔 出車禍遭拒賠 車主起訴索賠58萬 保險公司稱已提醒其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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