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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廣網北京9月10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為進一步規範走私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依法懲治走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台《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今天(10日)起施行。《解釋》首次明確走私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行為的定罪處罰,對走私刑事案件辦理當中長期存在爭議的問題提出了明確處理意見。
  《解釋》沒有採納這種意見。主要考慮是: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包括絕對禁止和相對禁止兩種,刑法規定的禁止進出口不限於絕對禁止的情形。比如,部分馴養繁殖的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在經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取得證明書的情況下可以合法進出口,如果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並取得相應進出口證明,那就屬於走私。《解釋》第21條明確,未經許可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應當依照刑法第151條、第152條的規定,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處罰。
  租用、借用或者使用他人許可證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這種行為在實踐中大量存在,並且如何處理在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爭議。最高法和最高檢經研究,這種情形同樣屬於未經許可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的行為,應一併納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犯罪處理。同時提出,適用本規定時需要註意與取得許可證但超過許可數量進出口行為的區分,對於後者應依法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處理。
  部分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的進出口除要求取得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許可文件之外,還需要向海關繳納一定的稅額,走私此類貨物、物品還有可能同時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按照競合犯的一般處理原則,《解釋》明確,未經許可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同時又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針對走私犯罪多數均為現場查獲的特點,《解釋》明確在海關監管現場被查獲的走私犯罪,應依法以犯罪既遂處理。
  《解釋》對走私武器、彈葯罪、走私仿真槍、管制刀具行為的定罪處罰作了調整。《刑法》關於走私罪的章節,首先規定的是走私武器、彈葯、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也要在三年以上量刑。
  針對走私武器、彈葯罪中原來關於“軍用槍支”和“非軍用槍支”的分類不盡合理且在實踐中難以操作的問題,《解釋》將之調整為“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支”和“以壓縮氣體等非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支”兩類,並據此確定不同的定罪量刑標準。將原來“軍用子彈”和“非軍用子彈”的分類調整為“氣槍鉛彈”和“其他子彈”之分。另外,從司法實踐中查獲的走私氣槍鉛彈進境的案件來看,行為人多是出於個人愛好等原因走私,查獲的氣槍鉛彈的殺傷力也遠小於其他以火藥為動力發射的子彈,且氣槍鉛彈體積較小,往往查獲的數量較大。因此,相較於“其他子彈”,對走私氣槍鉛彈的處罰規定了較高的數量標準。
  走私仿真槍、管制刀具行為的性質,《解釋》第5條明確,此類行為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走私鑒定為槍支的仿真槍行為的處罰。根據有關槍支性能鑒定標準及仿真槍管理的規定,仿真槍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據此,《解釋》第5條第2款規定,走私的仿真槍經鑒定為槍支,構成犯罪的,應以走私武器罪定罪處罰。同時,考慮到實踐中查獲的仿真槍多是剛達到前述槍支鑒定標準,行為人走私仿真槍多是出於個人愛好等原因,並非是出於違法犯罪活動的目的走私,對其處理應與其他走私槍支的行為有所區別。為此,《解釋》第5條第2款規定,走私的仿真槍雖經鑒定為槍支並構成犯罪,但不是以牟利或者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為目的走私,且無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原標題:兩高出台司法解釋 嚴懲嚴重走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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