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年以來,立案查辦落馬高官人數
93年以來,被查處的副國級以上官員

近20年以來被判死刑立即執行的高官
被判死緩的高官
  【封面故事】審判高官二十年
  《中國經濟周刊》 記者 郭芳 王紅茹 董顯蘋 見習記者 鄒堅貞|北京報道
  90%以上高官腐敗案實行異地審理

  2001年遼寧“慕馬案”後,高官腐敗案異地審判成為慣例。
  實現高官審判公正的第一步正是從異地審判開始的。
  劉鐵男受賄案在最高檢偵查終結後,經依法指定管轄,由與其履職經歷及社會人脈網聯繫不大的河北省廊坊市檢察院向廊坊市中院提起公訴。這裡曾經審理過最高法原副院長黃松有的貪腐案。
  異地審判高官腐敗案件雖尚未制度化,但已形成了司法慣例。
  公開信息顯示:內蒙古統戰部原部長王素毅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審理;湖南省政協原副主席童名謙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審理;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李達球案在吉林延邊中院審理。此外,安徽省原副省長倪發科案經由最高檢指定山東省檢察院查辦,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陳安眾經由最高檢指定安徽省檢察院立案偵查;若無例外,兩人將分別在山東和安徽異地受審。
  高官腐敗犯罪案件實行異地審判的慣例形成,可追溯至2001年的遼寧“慕馬案”(因遼寧省原副省長慕綏新、沈陽市原常務副市長馬向東涉案而得名)。此前的許多高官腐敗案件,大都是在犯罪地或犯罪人居住地審判。但中紀委查辦“慕馬案”時,發現馬向東的妻子利用關係網干擾辦案;為排除干擾,中央決定對該案進行異地審判。
  此後,高官腐敗案件實行異地審判成為慣例。據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對90%以上的省部級以上領導幹部職務犯罪案件以及關聯案件指定到了被告人任職地以外的省份異地審判。
  這成為中國司法史上的獨特現象。
  著名的刑事法學家、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院長趙秉志接受《中國經濟周刊》採訪時分析稱,“此舉的目的有二:一是為了排除干擾,以確保腐敗犯罪案件審判的公正;二是消除部分社會公眾對於審判公正的擔憂和誤解,以增強司法公信力和權威性。”
  依法律規定,負責審查起訴的檢察院、審理的法院,一般在同一地域。當然也有例外,陳良宇案即由最高檢指定吉林省檢察院偵辦,按理應向吉林省某市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但最後最高法卻指定了天津市二中院審理。
  至今形成的對副省(部)級以上高官貪腐犯罪案件處理的通常程序是:中紀委立案檢查完畢後,將案件移送最高檢,由最高檢指定某一省級檢察院具體辦理,案件偵查終結、移送起訴後,再由最高法指定相應級別的人民法院進行異地審理。
  審理高官的法院有哪些特點

  能有效預防和排除貪腐官員關係網的干擾;位於離羈押地較近的重點城市;硬件設施好,業務水平高,辦案經驗豐富。
  最高法通常指定的是中級人民法院。異地審判的直接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指定管轄制度,即上級人民法院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但這一規定較為原則和籠統,例如,什麼樣的案件可以指定管轄和異地審判,依據什麼樣的原則選擇被指定地等等,均無完善的制度可供執行,司法機關的自由裁量空間較大。
  但從以往被指定的法院看,仍有規律可循。
  據趙秉志的觀察,最高法一般在統籌考慮公正審判、司法效率和審理法院有關情況後慎重指定。
  趙秉志表示,“一是要有利於公正審判。能有效預防和排除貪腐官員關係網對審判工作的干擾,保證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審判。二是要兼顧司法效率。綜合考慮當事人、證人等參加訴訟的便利性,以及異地偵查、異地羈押、異地起訴等所耗費的司法成本情況,一般選在離羈押地較近的重點城市。三是要考慮審理法院自身的情況。審理法院一般有過高官貪腐案件的審判經驗,審判方面的硬件設施也較好,能保證案件質量和有效防範安全事件的發生。”
  因為省部級高官判決後多在秦城監獄服刑,因此北京的法院得到較多的機會。例如,北京市一中院審理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成克傑案、公安部原副部長李紀周案、國家藥監局原局長鄭筱萸案等;北京市二中院審理了雲南省原省長李嘉廷案、鐵道部原部長劉志軍案、國土資源部原部長田鳳山案、中石化原董事長陳同海案等。
  毗鄰北京的天津市、河北省以及再遠些的山東省等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也常常被指定管轄。除劉鐵男、黃松有在河北省廊坊市中院受審外,北京市原副市長劉志華則由河北省衡水市中院審理。而因地緣相近,在倪發科之前,安徽省有兩位原副省長(王懷忠、何閩旭)、一位原省委副書記(王昭耀)均在山東受審。
  而無論是被指定查辦案件的檢察院還是被指定審理案件的法院,其查辦高官貪腐案的業務水平及辦案經驗均應在全國位列前茅。
  比如去年分別成功完成薄熙來案的審查起訴及審理的山東省檢察院及山東省高院,在查辦高級別官員腐敗案方面,無論是辦案數量還是質量,均位居全國前列。
  高度緊張的辦案人員

  “據說,連什麼時間讓陳良宇休息或去洗手間都有嚴格的預案。”
  被指定管轄無疑是一種榮耀。然而,一旦被指定,則意味著一場考驗即將開始。
  著名的刑辯律師、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的田文昌向《中國經濟周刊》分析說,一方面,由於此類案件的社會公眾關註度較高,在法律程序上有較高的要求;但另一方面,高官審判往往帶有一些政治色彩。這使辦理此類案件的司法人員難免政治因素的考量,首先在程序上,須確保萬無一失。
  成克傑案的書記員李為民撰文《親歷成克傑受審》回憶稱,專案組先後19次間接或直接地接觸成克傑,從成克傑的歷次交代供述中,分析出成克傑辯解的主要觀點和理由,根據已經掌握的證據,制定出了簡練、周密的法庭訊問提綱;並對成克傑當庭全部推翻以往供述怎麼辦、當庭一言不發怎麼辦、證人作假證怎麼辦、多媒體系統出現故障怎麼辦等一系列可能發生的情況作了預案。為保證庭審效果,他們設立了模擬法庭,相關領導觀看了專案組的預演,對出庭規則、應變甚至起訴書宣讀、舉證時的語調都進行了指點。
  據知情人向《中國經濟周刊》透露,在陳良宇案中,檢法為陳案進行了長達半年的演練,直至法院準備開庭時,檢法還在演練庭審,以便使開庭時的整個流程都銜接得很完美,“據說連什麼時間讓陳休息或去洗手間都有嚴格的預案。”
  一位檢察系統的高級別官員告訴《中國經濟周刊》,根據官方的要求,同時實現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是辦理這類案件的最高標準。辦案人員因此高度緊張也就不足為奇了。
  高官審理中的司法進步

  到了薄熙來案,會見難、閱卷難等障礙幾乎都不存在了。
  2000年2月13日至14日,江西省南昌市中院開庭公開審理胡長清受賄、行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2月15日,一審判處胡長清死刑。胡長清不服提出上訴。3月1日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法覆核。2000年3月8日,胡長清在南昌被執行死刑。
  從開庭審理到死刑執行,在前後不到一個月的時間里處決一個副省級高官,這樣的“辦案效率”十分罕見,也引發了過於“草率”的質疑,因而招致法學界的詬病。
  北京市二中院對劉志軍案進行的庭審,只用了3個半小時,時間之短亦令人詫異。但據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為劉志軍辯護的律師錢列陽稱,在庭審之前,法官、檢察官、律師已經開了庭前會議,控辯雙方爭議的許多內容在庭前會議上已經處理完畢。
  作為刑事法學家,重慶大學法學院院長陳忠林不欲對這類案件的政治色彩過多評述,“我們應該評論它在法律上能不能站住腳。例如,事實的認定、證據的採納是否嚴格按照法律的要求。如果一定要考慮政治的因素,那就要讓高官的審判更公正、公開,這是我們要考慮的最大的政治因素。如果相反,效果反而不好。”陳忠林說。
  應該說,無論是中國的法治進程還是中國的政治文明總體上正在不斷進步。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高子程告訴《中國經濟周刊》,在陳良宇案的辯護中,他明顯感覺到該案的司法程序各方面都比其他高官案件做得更好。例如,高子程被允許在秦城監獄會見了陳良宇4次,“4次會見,說實話是不夠的,我還有幾次申請沒被批准”,但在當時的法治環境下,那已經是一種進步。
  但會見難、閱卷難的問題,在高子程代理的其他諸多高官案中卻普遍存在,包括他接受劉志軍家屬委托之後,曾4次申請會見都沒被批准。而在2006年中國建設銀行原董事長張恩照受賄案中,作為辯護律師的高子程要求與張恩照的會見受到了較多的限制。“雖然也會見了,但我們有許多次的會見申請沒被批准。而嚴格來說,這種限制都是不符合刑訴法規定的。”
  但到了薄熙來案,這些障礙幾乎都不存在了。
  新華社發表的《薄熙來案庭審紀實》一文采訪了薄熙來的辯護律師李貴方。李表示,庭前,他們依法查閱了全部案卷材料,複製了相關證據,並20多次會見被告人,就辯護思路等與薄熙來充分交換了意見。
  而據薄案的另一位辯護律師王兆峰向媒體透露,會見時,基本上能保證獨立進行。“有時候一見就是一上午或者一下午,甚至弄到晚上很晚,得留在那裡吃晚飯……有段時間跟上班似的,幾乎天天去,最多的時候一周去五六次。”
  高子程感嘆:“一方面是因為薄案的案情複雜,另一方面是現在的司法明顯進步了。”
  應該說,過去20多年,高官貪腐案件的審判在法治水平上的進步,至薄熙來案到達了新的高峰。
  趙秉志總結稱:一是高官貪腐案件實行異地審判已成慣例。二是對貪腐犯罪高官適用死刑越來越嚴格。三是對貪腐犯罪高官訴訟權利的保障越來越充分。四是對高官貪腐案件的審判程序更加公正、公開。
  薄案結束後,《人民日報》發表評論員文章說,對薄熙來的查處……從依法指定管轄,到公開透明審理,縱觀整個案件查辦過程,從一開始就沿著法治軌道逐步推進。“這再次表明我們黨和國家‘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的鮮明態度和堅定決心。”
  人們甚至期待在薄案之後,該案的公審方式會成為未來審判高官貪腐案件的樣板。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該案庭審公開的方式是在新媒體環境下人民法院將重點使用的一種方式,但不是今後所有的貪官犯罪案件、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案件都一定要 “一刀切”。
  “我希望無論對誰審判都要做到程序的正當這才是法治化的庭審。”田文昌認為,“能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對法治發展水平的一個檢驗和標誌。”
  高子程較為樂觀,他相信十八屆三中全會以後,特別是四中全會以後,行政對司法的干預會越來越少。“目前中央的調子和大方向是正確的,這為排除干擾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據。”
(原標題:超90%高官腐敗案異地審理:防貪腐關係網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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